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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                      號函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裁判制度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第二點辦理。
  • 目的: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滑輪溜冰裁判制度,提高我國滑輪溜冰裁判素質,培養滑輪溜冰裁判人才,提升我國滑輪溜冰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本會各級滑輪溜冰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 實施期程:109年1月至12月。
  • 實施方式:
  •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 滑輪溜冰(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 辦理場次
  1. C級裁判講習會至少1場。
  2. B級裁判講習會至少1場。
  3. A級裁判講習會至少1場。
  • 辦理時程及地點(按規劃時程依序排列)
  1. C級裁判講習會:109年3月12日至3月14日於屏東縣舉行。
  2. B級裁判講習會:10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於桃園市舉行。
  3. A級裁判講習會:109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於台北市舉行。
  • 申辦程序

      本會應研提申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並經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前一個月陳報體總備查講習會結束後四十五日內,應檢具辦理成果、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統一陳報函送體總備查。

  •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 C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2. B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20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3. A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25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4. 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500元整。
  • 講習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含技術操作),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

  • 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裁判檢定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講習會,並於完成講習課程始得參加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 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2. 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3. 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犯殺人罪。
  •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 其他
  • 申請參加裁判檢定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繳納檢定及證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點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其他
  • 成績複查
  •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各該主辦協會提出複查申請。
  • 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 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輪滑聯合會(World Skate Asia)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滑輪運動總會(World Skate)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請列出認可團體辦理講習清單)
  1.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2.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3.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以下情形得以換算專業進修課程時數:

受世界總會或亞洲聯合會聘用,當年度得至多累積2小時。

  • 本會各級裁判人數:
  1. A級裁判:_80_人。
  2. B級裁判:_50__人。
  3. C級裁判:__150__人。
  • 裁判證補(換)發
  •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各級裁判講習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 國外裁判證換證
  • 取得國際總會所核發等同同級裁判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換發本會證書。
  • 持國際總會所核發國際裁判證換發本會裁判證者,經國際總會判處停權或註銷者,本會得註銷該裁判證。
  • 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通知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 取得裁判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點規定情形之一。
  •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 其他事項
  •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 各級裁判講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 各級裁判講習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 本會將配合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升級之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別之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 本計畫經裁判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轉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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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公告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