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時間: 2021/10/21 ~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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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須填寫以下連結表單才算完成報名動作!
https://forms.gle/QYQugDeVuWr4WtFB7
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
110年A級滑輪溜冰教練研習辦法(含復訓)
依據體總業字第1100001749號號函辦理
一、宗旨:為補足各縣市滑輪溜冰教練人才,儲備競速溜冰、花式溜冰、曲棍球溜冰、自由式輪滑、滑輪板教練人員,提昇滑輪溜冰教練人員之素質與技術水準及素養,特專案辦理。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
四、承辦單位: 本會教練委員會、高雄市體育總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總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六、講習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五)至12月7日(二)止,共計5日。
七、講習地點:高雄國際滑輪溜冰場(教室)
八、學員資格:
(一)年滿20歲,取得滑輪溜冰(不得跨項)B級教練證3年以上,具從事滑輪溜冰(專項)教練實務工作經驗,參與滑輪溜冰全各項目(競速溜冰、花式溜冰、自由式、曲棍球)教練工作3年以上者。
▲「不得跨項」:A、B、C級教練皆需分項並不得跨項,例如:考取競速溜冰項目B級教練證者,屆滿也只能考取競速溜冰A級教練,不得考其他項目。
(二)年滿20歲之在台灣就讀或就業之外國人士,並參與滑輪溜冰全各項目(競速溜冰、花式溜冰、自由式、曲棍球)3年以上者。
(三)年滿20歲並獲得2等1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
(四)品行端正,未受刑事案件判刑確定或發監執行者。
(五)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者。
(六)報到時須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最近1個月內核發無違反規定)。
(七)報名增能進修與展延(回訓)、補證、換證者須持有該項目A級教練資格才可以報名。
▲報名前請確認您是否已註冊,且證照是否符合本會及中華體總所認證照
詳情請見,教練裁判註冊事項 https://reurl.cc/ZjZ2LW、教練裁判註冊教學ttps://reurl.cc/n5qpaXh
九、報名費用:
(一)檢定費新台幣5000元整,證書費新台幣500元整,總共新台幣5500元整。
(二)補發、換證:新台幣500元整。
(三)增能進修與展延(回訓):新台幣500元整。
十、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 11月19日(五)止,超過日期不受理。
十一、報名方式:
(一) 一率採取網路報名
(二)請至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官方網站報名
(三)報名網址:https://www.rollersports.org.tw/
1.繳費流程:本次賽會採用網路報名,網路報名完成後憑虛擬帳號可去各通路繳費(例如:銀行臨櫃匯款、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請依指示在報名截止日前進行繳費,其他方式一律不受理,若未在報名截止日前完成繳費則視同未完成報名,將自動刪除該筆報名資訊,當事人不得異議。
2.退費流程:
1.若因個人因素完成報名無法參賽者,請於講習會開始前提出,並檢附證明,退費機制將扣除行政費30%後,於賽後統一由本會辦理退還手續。
2.聯絡方式:
聯絡人 | 電話 | 電子信箱 |
李小姐 | 02-2778-6406#201 | rollersports2018@gmail.com |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十三、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一)教練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亞洲輪滑聯合會(World Skate Asia)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國際滑輪運動總會(World Skate)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經本會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請列出認可團體辦理講習清單)
(1) 教育部體育署-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教育訓練課程。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增能課程。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教練研習會、教練增能課程。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教練研習會、教練增能課程。
十四、裁判證補(換)發:
(一)持有教練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二)教練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並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五、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通知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點規定情形之一。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十六、其他事項
(一)參加教練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各級教練講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三)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四)本會將配合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五)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升級之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別之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七、本辦法經教練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轉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