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時間: 2020/01/20 ~ 2020/07/06
報名去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
2020年競速溜冰國際賽事教練、選手遴選辦法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90006391號
- 主旨:本會為派隊參加2020年競速溜冰國際賽事,落實培(集)訓制度、發揮功能提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爭取獎牌為國爭光,並促進國人身心健康發展水準,達到全民運動之目的,特舉辦此項比賽甄選,提升滑輪溜冰運動風氣。
- 依據: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109年度工作計畫」與「109年度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辦理。
- 遴選賽事及組別:
- 遴選賽事:
- 109年第17屆總統盃全國溜冰錦標賽(簡稱:109年總統盃)
- 108年第12屆全民有氧盃全國溜冰錦標賽(簡稱:108年全民盃)
- 108學年度第41屆中正盃全國溜冰錦標賽(簡稱:108年中正盃)
- 遴選組別:
- 成年男子及女子(track)
200公尺計時賽 500+D公尺爭先賽 1000公尺爭先賽
10000公尺計分賽淘汰賽 10000公尺淘汰賽 3000公尺接力賽
- 青年男子及女子(track)
200公尺計時賽 500+D公尺爭先賽 1000公尺爭先賽
10000公尺計分賽淘汰賽 10000公尺淘汰賽 3000公尺接力賽
- 遴選2020年參與國際賽事派隊參賽標準:
項目 |
青年男子/青年女子 |
成年男子/女子 |
200公尺計時賽 |
18”50/20”50 |
18”00/19”50 |
500+D公尺爭先賽 |
45”50/48”00 |
44”50/47”50 |
1000公尺爭先賽 |
1分24”50/1分31”50 |
1分23”50/1分31”50 |
10000公尺計點淘汰賽 |
16分鐘以內/18分鐘以內 |
16分鐘以內/18分鐘以內 |
10000公尺淘汰賽 |
16分鐘以內/18分鐘以內 |
16分鐘以內/18分鐘以內 |
- 教練及選手產生方式:
(一)代表隊選手:
- 109年總統盃之成人組、青年組各單項成績第一名40分、第二名25分、第三 名10分、第四名5分、第五名4 分、第六名3分、第七名2分、第八名1分,佔該單項百分之80,「108年全民盃」及「108年中正盃」積分加總佔百分之20,加總積分前2名錄取該單項參賽資格。
- 選手總排名以個人項目最佳成績為優先排序,若個人項目最佳成績相同比次佳成績以此類推為選手總排名之依據,若成績仍相同則以最佳成績比較長距離成績為優先錄取之排序。
- 選拔人數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度工作計畫」與「109年度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補助金額增減。
- 代表隊教練:
- 條件:
- 具備本運動項目A級教練證照,且未被本會處停權處分者 (如有特殊狀況經選訓會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 可配合長期調訓,不影響訓練工作者。
- 遴選方式:
- 教練積分累積方式:選手積分第一名40分、第二名25分、第三 名10分、第四名5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3分、第七名2分、第八名1分。
- 成人男子、女子組及青年男子、女子組各組選出該組入選選手中之最高積分的教練1名,共4名,再由教練群推派其中1名為總教練,如有教練重複入選2組以上資格,只能選擇1組,其餘組別由後續教練遞補。選拔正確人數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度工作計畫」與「109年度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
- 為確保訓練品質,避免教練間挖角選手等情事發生,代表隊教練由當選選手之教練遴選產生,經本會選訓委員以選拔賽積分及參照兩年內所帶選手參加全國性盃賽之教練是否為同一人原則下由選訓會議討論後遴選派任。
- 選拔名額視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經費及社會募資情形之比例調整。
-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規範:
- 須遵從領隊/總教練之帶領,並須參加協會辦理規劃之國內外之集訓或賽前集訓及遵守團體紀律不得無故放棄參賽。
- 不得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
- 不得違反本會規章及國際總會規章。
- 因故未能參加集訓及出國比賽者取消其代表隊資格,缺額由後續選手依排名順序遞補代表隊外之所有隨行人員,如欲隨隊出國須請本會同意,且須遵守代表隊規範。
- 代表隊人員於集訓及出國期間,均不得擅自離隊,比賽期間如有特殊原因依行政程序須報請領隊同意,集訓期間須報總教練同意。
- 代表隊成員不得對外任意發表言論,須對外發言時,一律由領隊或總教練統一對外發言。
- 出國期間個人若比賽完畢,仍應到場為其他選手加油、觀摩。如遇他人邀約或參訪行程,須經領隊同意方得參加。
- 遵從代表團之生活管理,嚴守團隊紀律,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並不脫隊單獨行動。不得有不聽從領隊、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
- 代表隊選拔賽完成後將成績,送交選訓委員審議,由選訓委員審查後,公布確定當選名單。
- 代表隊教練應於培訓或參賽期間,確實依照培訓計劃積極投入培訓工作,並按時提交訓練報告及選手訓練相關數據。
- 代表隊教練必需執行賽前集訓規劃、擬定比賽計畫、賽程分析、出席領隊裁判會議、競賽資料收集、領取選手成績、秩序冊------等相關賽會事務。回國後一周內撰寫參賽報告,並將相關資料、費用支出證明等,彙整成冊繳交協會。
- 若代表隊教練未能履行教練職責,將取消其下屆國手選拔教練之資格。
- 如違反上述情事者,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依情節輕重議處。
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定時亦同。